依法辩曲直

仗义论是非

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;

地势坤,君子以厚德载物。

志之所向,金石为开,谁能御之?

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?

首页    前沿理论    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?

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?

 

  董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某置业公司发包某旧村改造的部分工程,董某为实际施工人,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,经法院审理,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董某工程款2885269.82元及利息。执行过程中,因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承建棚改工程,在某财政局处有拨款,经董某申请,法院向某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,“冻结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”。2023年4月10日,利害关系人某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,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。

  法院经审理认为:对尚未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宜按照到期债权执行,对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冻结仅能冻结结算后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,不宜限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行为。本案中,根据棚改工程“五方监管”协议的约定,“涉案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,确保工程款项支付符合规定用途,按期交付使用”,故关于涉案工程进度款不应限制支付,应按工程节点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项目。法院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等手续本身并不违法,待工程结算后可按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,故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等手续。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,仍可按照合同约定,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使用,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,剩余款项(即确定债权)停止支付。

  一审法院裁定:驳回异议人某财政局的异议请求。

  董某申请复议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,仍可按照合同约定,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时支付使用,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,剩余款项(即确定债权)停止支付并无不当。但其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“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”的表述不明确,应进一步明确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在某财政局的到期债权。

  复议裁定:变更(2022)鲁0322执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的内容为“在314万元的范围内协助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在你处的到期债权”。

 

山东泽权律师事务所 济南优秀律师 专业民商事诉讼仲裁、刑辩律师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0531-86982878   15966682298

创建时间:2024-05-10 15:22
浏览量:0